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经审核,你校送审的《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特此批复。
附件: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的英文名称是:Quanzhou Engineering Vocational and Technology College。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霞东彬星988号。
第四条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11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一所具有独立颁发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建校以来,为体现学校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学校确立了“董事会领导、校长治校、专家治学、教职工参与”的内部管理机制。学校设有董事会、党支部、校务会三套领导班子,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党支部为学校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机构,校务会为管理执行机构。学校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并以办学经费管理的全面“预算化”和教学、行政管理的全面“制度化”作为实现上述管理体制的可靠保障。
第五条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层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培养目标:立足泉州,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坚持以“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工科相关专业”为主体,全日制高职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办学格局,打造“新工科、医学技术与健康管理”办学特色,为泉州地区和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提升学校安全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坚决防范和遏制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学校由南安市属国有企业泉州市南翼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安市宏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开办资金26538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履行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筹措办学经费,拓宽经费来源;
(三)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四)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协助学院加强对外交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项目;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十三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教育;
(二)开展教育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和社会服务;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四)与境外高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设董事会,成员有7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换届时,新一届董事会的组成由各方分别推选代表,经举办者提出意见,由本届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董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届董事会个别董事调整的建议并报请董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纪要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3年,可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惩;
(九)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行使财务审批权;
(十)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五)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建立中国共产党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南安市教育系统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组织设书记1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校长兼任党支部副书记,党员副校长应进入学校党支部班子;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校党支部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组织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支部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条健全党组织设置,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教学、行政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党务工作部、办公室、教务处、质量管理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招生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党务、行政、教学、科研、人事、学生、后勤、财务等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智能制造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旅游学院等5个二级学院,思政部、基础部等两个教学教研管理部门。设工业机器人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市政工程管理、大数据财务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软件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空中乘务等14个专业。根据学校的发展,成立健康学院、教育与艺术学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人才培养要求依法调整和设置专业。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院级研究机构、教研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后调整。
第四十三条二级学院院长作为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院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学生管理、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日常管理实行院务工作会议制度,由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设置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学校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保障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及分配实施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是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继续教育为辅,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专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培养。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自主选用或编写教材,并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五十七条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对独立的评建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成效进行评估。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必须经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论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教职工可以选取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勇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爱岗敬业,忠于教育事业,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勇于探索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五)爱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培训制度,对教职工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学业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十六条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八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干部职务聘任制度。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教职员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其中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自行决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出现第七十九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校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四条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八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第八十七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八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九十条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九十一条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九十二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 | |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 2022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