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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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务的安全,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进行安全教育要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有关职能部门、各专业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期间,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常规化、制度化。

四、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尽自己的努力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各职能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五、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学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在活动前三天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落实安全责任人和各项安全措施。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不予批准。集体外出要有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带队。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活动的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发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禁止在师生中组织“老乡会”或以其他名义组织“小团伙”,一经发现,对参予者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组织者将加重一级处理。

八、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生个人不要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暂时不用的现金应存入银行、储蓄所。宿舍如果出现失窃现象,必须马上向学校保卫部门报案。学生寝室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九、学生宿舍要注意火和电的安全。不准吸烟,不准使用酒精炉等易燃物品,不准在床上使用蜡烛;寝室内不准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等高功率的电器用具;使用计算机必须向公寓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采取安全措施。

十、全日制学生均需在校内住宿,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办理学生走读手续。学生确需外宿者,须由家长亲自到校办理申请,由学生处审核上报校领导审批,            

走读生居住在校外,其在校外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十一、发生刑事、治安事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在不危及学生本人安全下,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及时报告学校、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时,校内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失,责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违纪处分。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十二、严禁学生进入社会上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游戏机室、台球室、网吧等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对学生在这些场所出现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十三、学生要自觉接受反赌、反毒教育,杜绝参与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送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十四、严禁学生私自下江河游泳,对私自下江河游泳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五、学生因事、病不能到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泉州工程专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六、学生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各种安全设施,保护防火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或破坏。

十七、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十八、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

十九、在校学生不得通过网络、广播等宣传媒体从事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擅自以组织名义在网上发布有违法违规及不健康的内容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泉州工程学院学工处

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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