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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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资助贫困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校品学兼优且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生活费不足150元(含奖学金、生活补贴及家庭供给等经济来源)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款,用所捐资金或资金所得利息资助特困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主要有:

 1.国家拨付的专项资助金;

 2.学校筹集的困难学生补助金;

 3.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捐款。  

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捐款4000元以上、团体捐款10000元以上的,学校给其颁发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外的媒体上给以广泛宣传。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特困生资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等事宜。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全校每年度资助额度和资助范围。

第七条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各系、(部)组成资助贫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对每年困难学生的摸底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一律进行公示,做到帐目清楚,查询方便。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总结报告助困情况。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含的情况之一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在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2.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活动;

4.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通报批评、处分等记录;

5. 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捐款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资助形式及办法

第十一条  资助贫困生的途径: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二)勤工助学;
   
(三)学校助学基金贷款;
   
(四)缓交
学费减免学费;
   
(五)临时困难生活补助;
   
(六)社会人士或企业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二条  资助办法

(一)学院对贫困生的资助坚持以勤工助学岗位补助为主、其它经济补助为辅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按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按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每月补助300元,贫困生每月补助150元。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3%评定。

(五)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生;
   
(六)勤工助学,适用于有勤工助学要求,学习基础较好的贫困生;

(七)学校助学基金贷款,适用于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生;
(八)缓交学费,适用于未获得国家或学校助学贷款,表现、信誉较好的贫

困生;
(九)临时困难生活补助,原则上适用于未获得国家、学校的助学贷款,学

校又未能安排勤工助学的贫困生,或由于家庭主要成员、学生本人遭受意外、其

他变故等原因,造成生活无法安排的学生
 
  (十)社会人士或企业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适用于符合设立获奖(资助)条件的贫困生;
    
(十一)减免学费,适用于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贫困生。
   
三、受资助的贫困生,如有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学校即可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两次以上点名批评者;
  
(二)一学期有两门课程重修者;
  
(三)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资助或将学校资助的资金用于非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者。
   
第十三条  各系(部)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在切实做好贫困生的摸底调查工作前提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资助对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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