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班级、各院部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审定认定结果,领导、督促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以各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三条 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评审认定”和“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所在二级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九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九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二级学院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组织学生通过闽政通app登录“福建助学”进行线上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负责评审国家助学金认定,并且向学校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汇报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第十八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须认真评审,该认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相关评选内容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二)日常生活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记过及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工院〔2021〕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