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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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提升学生住宿品质,营造一个文明、舒适、整洁、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本规定适合本校所有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外公共设施设备。

(三)节约用水、用电,按时缴纳超用水、电费。

(四)保持室内卫生与整洁,认真做好卫生大扫除。

(五)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每学年学校开展一次优秀寝室长的评比活动,每月系(部)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表彰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学校或系(部)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评奖、评优、入党等方面应考察该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该生所在宿舍的整体状况,并听取相关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

(一)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编排床位,学生应服从安排。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在外留宿。

(二)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三)学校依照宿舍条件规定每间寝室入住人数标准并满员安排,宿舍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系(部)及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出让或强占床位。

(四)新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缴纳一张本人近期二寸照办理床卡。

第八条  变更

学生住宿的宿舍一般不变更,但因个人学籍变动、整体教学布局变化、宿舍维修等原因必须相应变更的,由宿舍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所涉及的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退宿

(一)因休学、转学、退学、跨校区调整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二)下列学生应当退宿:身体、心理原因极不适宜集体生活的;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的;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三)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迁出时必须将房间清理妥当,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并将所有宿舍钥匙交还本楼宿舍管理员。应当退出宿舍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四)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按时离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或退宿时需暂时借住者,必须经系(部)学工处批准,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临时住宿手续,由宿舍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并交纳保证金100 元。若在承诺时间内不退还寝室钥匙,并查明已离校,原保证金不退作为相关钥匙锁具更新费用,遗留在寝室内的物品作无主处理。

  (五)学生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原则上中途不办理退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已缴纳的住宿费酌情退还。

第十条  校外住宿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住宿。

住校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要求不在校住宿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写明是否经家长同意并如实写清家长的联系电话)形成书面请假手续,报辅导员批准备案。学生回校后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二)家住学院所在地附近,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提供户口本或复印件办理走读申请,家长应到校在《审批表》上签字。学生走读申请由学院学工处负责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家庭远离学院所在地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借住亲友家,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校外租房的,必须由家长到校陪到校办理申请手续,经家长签字同意,由学院学工处负责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告知住宿地址和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生及家长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负责。

(五).对未经批准住宿晚归、不归者,辅导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按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晚归、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规则

第十一条 纪律管理

(一)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基于安全考虑,学生宿舍2230600 宿舍楼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由宿舍管理人员酌情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攀爬围墙外出,否则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学生有事不能在规定时间返校住宿,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经各系同意顶岗实习或勤工助学造成晚归的学生,各系统一汇总,注明姓名、性别、班级、楼栋号、宿舍号、勤工助学单位,打印后加盖学工处公章交宿舍管理部门备案,不作晚归处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300

(三)在各部门勤工俭学或协助老师工作的学生2200也应返回宿舍就寝。

(四)晚出、晚归学生须凭本人胸卡、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入学生宿舍。无以上有效证件或特殊情况需晚归的学生,相关老师或辅导员电告宿管科值班老师、宿管员予以确认。    

(五)除宿管部门允许的工作人员外,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禁止男女生无正当理由互串宿舍楼。     

(六)宿舍在午休和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允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开收音机、高声播放音响、跳舞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

(七)不允许在宿舍内和走廊上溜冰、打球、击球、拍球、踢球、摔瓶子、放鞭炮等,以免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八)宿舍内不允许随意张贴大小字报、广告或在宿舍内外墙壁上刻划、涂鸦;或以不当方式(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双面胶纸等)布置宿舍墙壁、家具,违者承担全部清洁粉刷费用。

(九)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学生、单位或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禁止校外勤工俭学组织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

(十)不向窗外倒水、吐口水(痰)或乱丢(摔)物品。

(十一)宿舍内不允许饲养宠物。

(十二)不允许在宿舍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十三)不允许在宿舍传播、观看、收藏淫秽书刊和淫秽物品、音像制品。

(十四)不允许在宿舍起哄、酗酒、打架斗殴等。

(十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十六)寒暑假期间住宿管理:

1、寒暑假期间不开放的学生宿舍,切断水电,贴好封条。除辅导员及检查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

2、学生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者,必须于假期开始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学工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各宿舍楼大门设管理室,管理人员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及所携带的物品。

(二)为维护学校及宿舍正常秩序,相关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保安、维修人员每日均会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扰。但相关人员进入宿舍时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三)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电脑、手机、饭卡、存折、信用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自行负责。学生带出宿舍的物品,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查。

(四)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留客每人每天罚款50元,

(五)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

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舍管理人员或救援机构寻求帮助。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六)基于消防考虑,宿舍楼所有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可堆放杂物。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严禁私自挪动、损坏消防设施。

(七)学生宿舍严禁使用违害公共安全,易引起火灾的电吹风(含800瓦以上)、热得快、电烤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暖气、电热毯、电热杯等电器或酒精炉、煤炉、蜡烛、蚊香。违者没收违规电器,取消当事人各类先进、奖助学金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违纪学生名单由宿管部门向各系通报。

(八)注意防火。严禁燃放烟花、鞭炮、焚烧废纸杂物。

(九)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藏匿管制刀具。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一)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报修,自然损坏或老旧的,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维修、改善或者补充。

由于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由学院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赔偿,如无法查明责任人,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人为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还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宿舍内家具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位置,严禁学生宿舍进行私自装修。

(三)不得将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内,若因倒杂物造成厕所、下水道堵塞或损坏的,相关修缮费用由该寝室学生承担。

第十四条  内务管理

(一)宿舍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语言、行为、衣着应当得体,互相尊重生活习惯,和睦相处。

(二)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度。每间寝室选举一名室长,由寝室室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并负责检查、督促内务卫生和安全工作。寝室室长应带领全室同学,遵守学校纪律,搞好宿舍内务管理,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三)寝室成员起床后应当各自整理好床铺、衣服、鞋帽、书籍等。每天由值日生负责打扫本寝室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

寝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无蜘蛛网,无涂损,不乱张贴,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服,阳台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系(部)每月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并开展各类评优活动。评比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作为校、系(部)评优评奖的依据。

(四)宿舍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部位卫生保洁工作由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所有垃圾一律按要求袋装,并带至学校指定的堆放垃圾的场所,不准乱倒垃圾、饭菜、污水、乱丢脏物;禁止随地吐痰,严禁在走道上洗漱。

(五)住宿的学生,应于寒暑假开始前将宿舍打扫干净,并将私人物品自行带走,或集中存放于学校指定的地方。如因私人物品未集中存放于指定场所而导致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水电管理

(一)学生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禁止私拉乱接走廊和其他房间电线、网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三)学生公寓用水、电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原则,超标用水电费交到学院。

第十六条   宿舍会客管理

(一)男、女生宿舍都只限在宿舍楼接待室接待异性访客。

(二)凡访客进入宿舍楼,访客须凭本人证件在管理室登记进入。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三)访客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管理人员有权报校保卫部门处理。

(四)访客和被访人应当举止得体,不影响同楼、同室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

(五)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应按照《学生处分管理条例》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警示、通报批评教育等。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 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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