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5-03-25浏览:11设置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开支,根据资助等级分为两档,一档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二档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退役士兵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金额如有调整,按福建省最新标准文件执行)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根据《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

第三章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采用动态调整机制,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二级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报学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定通过后,于每年1115日前报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后的名单及时划入对应学生账户。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国家助学金参评资格或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日常生活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记过及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专业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评议小组意见


推荐为:

一档补助□  二档补助□  不享受补助□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同意班级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班级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同意二级学院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二级学院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公章)                     

年    月    日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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