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关于设立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二、学生勤工助学的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下
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1.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4.制订和完善学院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5.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6.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7.总结、调研与提高。
三、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学院从学生缴费总额按比例提取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岗位的设置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相对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相对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一)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机关各部门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
(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三)由勤工助学基金投资开发的专岗;
(四)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勤工助学用工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相对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
五、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0小时。
六、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用工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用工需在校园网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系、部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
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院、系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院、系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
2.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3.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电子档案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4. 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其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七、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2.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八、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1)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3)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4)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九、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 相对固定岗,按月结算。校内勤工助学相对固定岗以每月50个工时结算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2.临时工作岗:视工作任务的轻重和工作质量要求,按次或单项工作量计,每人每次15—25元;
3.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十、责 任
1.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和推荐系、部必须与学生签订《泉州工程专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泉州工程专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4.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5.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6.学院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工程专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泉州工程专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负责人:
乙方:(学生)
丙方: (院)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明确用工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以下简称甲、乙、丙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勤工助学工作项目
1.1
1.2 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以下工作岗位供学生进行勤工助学: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招聘条件:
1.3 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每月不超过50个小时。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学生的情况。在乙方工作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在工作中对乙方享有管理权;
2.2 甲方应对乙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除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外)负责。不得聘用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和非法工作,不得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给乙方。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有上述要求或行为,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3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聘用期间劳动报酬采用计时制小时工资,计时工资为 元/小时,当月工资在下月10日前发放;
2.4 甲方在录用期间不得无故辞退乙方,但如果乙方确有违反公司规定之行为或者不遵守本协议义务,甲方可以适当采取措施,严重者可以报丙方备案后辞退乙方;
2.5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应按协议书规定按时支付学生劳动报酬,不得克扣乙方的合法劳动报酬;如果违反,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延期一天 元计算,直至全部支付工资时止;
2.6 在对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甲方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偿;
2.7 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不得与乙方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2.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2.8.1 因没有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导致损害的;
2.8.2 乙方在工作中生病或者发生伤害事故,没有及时告知学校,或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
2.8.3 甲方职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学生遭受损害的;
2.8.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给丙方,导致损害的;
2.8.5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勤工助学信息,获得丙方的工作指导和安全指导;
3.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甲方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3 有权获取工作报酬;
3.4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协调解决与甲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5 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确实需要终止的,可提前一周告知甲方和丙方,并书面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6 乙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参加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甲方和丙方有权中止其劳动,提前解聘;
3.7 乙方在往返学校路上,应注意交通安全、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3.8 乙方承诺担任此项工作不致影响自己的学业,同时乙方应将本人在外从事勤工助学事宜及时告知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
3.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3.9.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从事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损害发生的或已造成甲方、乙方不良影响的;
3.9.2 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3.9.3 未告知甲方和丙方擅自终止工作,导致用人单位受损失的;
3.9.4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知甲方或丙方导致损害发生的;
3.9.5 不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导致损害发生的。
4、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丙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甲方情况,做好推荐工作。丙方应当对乙方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4.2 丙方有权了解乙方在工作中的情况;
4.3 丙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不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使甲乙双方受到损害,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3.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4.3.2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3.3 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3.4 乙方自杀、自伤的;
4.3.5 甲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
4.3.6 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
4.3.7 甲方和乙方实施三方约定的勤工助学内容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损害发生的;
4.3.8 乙方的个人行为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如盗窃等违法行为;
4.3.9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5、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终止协议,须征得其他各方同意。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执行期间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及其他重大变化而需修改本协议时,双方本着坦诚的态度对相应条款作调整和补充,上述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违约。
7、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