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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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于近期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自201791日起施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予以公告,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学讯网平台正式登录,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五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下一学年开学前,须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并编入相应班级学习。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一)注册包含缴纳学费和到专业所在院(部)报到两项内容。学生应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并持缴纳学费的发票和学生证(新生除外)到专业所在院(部)报到,由专业所在院(部)办公室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表明已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当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和学籍,并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并在假期届满前到校办理销假和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三)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到校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公告,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凭缴纳学费的发票到专业所在院(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待补发学生证后再到所在院(部)加盖注册专用章。

(五)申请办理减、免、缓交学费者,持学生证及减、免、缓交学费审批单,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课程分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下简称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并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础自主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的要求及总学分数的要求。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类教学环节(含课堂教学、实训、实习、撰写论文、自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等,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指定教师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2部分。其中,平时考核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考核,包括课堂提问、研讨、实训、日常测验、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期末考核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

(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4

(二)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

(三)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1/3

课程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要求,审核学生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并于课程期末考核前1周,将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部)备案。不具有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记为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入。

第十一条  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一)考试课期末考核的时间、考场及监考人员等由各院(部)和教务处共同安排后公布。

(二)考查课期末考核的具体组织,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审核后报专业所在院(部)领导同意后安排。

(三)课程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可选用闭卷、开卷或部分开卷等形式进行,但以闭卷为主。同时,还可选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兼用、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形式,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课程期末考核的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核,专业所在院(部)领导同意后执行。

(四)课程期末考核时间一般为2课时。

(五)学生应按指定时间到达考场参加考试,否则,按旷考处理。

(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70%-80%,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30%-20%;考查课程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70%,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40%-30%。教研室主任可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具体的比例。

第十三条  缓考、旷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学期正常考核并要求缓考时,应在考试前向专业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缓考处理。院(部)负责将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名单通知到相关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将学生缓考状态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因突发疾病或事故无法正常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天内,持有关证明到专业所在院(部)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课程重修考核不办理缓考手续。

(二)已办理课程缓考手续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一般不单独组织考核。缓考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不再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三)未办理课程缓考手续,且没有参加当学期正常考核者,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考核记为无效,成绩按0分计入。

第十四条  补考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在下一学期的开学第一周末进行一次补考。补考达到60分及以上者,成绩按60分记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或补考旷考,则应应毕业清考。毕业清考为学生在毕业前学校统一组织补考,学生所有课程合格后再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编班和在校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允许提前修读部分课程。如果提前取得的学分数高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时,可编入高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经过1学年学习后,取得当年的必修课程学分数高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时,编入高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学生本人因学业原因,也可提出申请,经专业所在院(部)和教务处确认后,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从录取到毕业离校,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学制加2年(应征入伍者按国家相应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方可毕业。特别优秀者,在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条件下,可提前毕业。如果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期间内未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但不得超出前述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延长修业年限等)。

第六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条  除军事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体育课以及实训、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一)通过国家组织的等级考试,取得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相符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修相应课程;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修相应课程;

(三)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绩优世优异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比赛成绩优异者可视情况申请相应课程免修或加分。

(三)第二学历学生,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已学课程的证明材料,其中已修过的科目与现学专业的科目相同、课时相近的课程可以免修;

(四)取得省级行业协会或劳动、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可免修相应课程;

(五)参加国家批准的高等学校学历班单科进修,取得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

(六)已在本校取得学分的课程。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专业所在院(部)审核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课程免修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批准入伍后当学期所学课程免试,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可将参军入伍视为参加实习,由服役部队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武部出具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实习小结.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毕业班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

(三)跨学科类别(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其他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

除上述情况外,学生可按程序提出申请。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教务部门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

(二)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不同;

(三)未加试外语的专业转入须加试外语专业;

(四)不同科类(如文、理、艺术、医学等)与不同类别(如普通班、成教班、高职班等);

(五)招生录取分数线低的转入招生录取分数线高;

(六)需补修课程超过3门(含3门);

(七)应做退学处理;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1年级(或2年级转1年级)学生。1年级学生一般应在第2学期的第1周提出申请;2年级学生要求转入1年级不同专业学习,在第1学期的第2周之前提出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在院(部)提出申请;转出、转入院(部)根据学生学业及综合表现情况等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每学年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转入院(部)可根据本院(部)转专业实施细则,视班级容量等因素确定。申请人数较多时,应以学业优异的学生优先为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转学、转专业的备案和审批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对在原专业学习时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以申请予以确认,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予以确认,不同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予以确认,但未修过的课程应进行补修(视同改修)。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确认,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生活者;

(二)1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应上课总学时1/3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学生应征入伍者。

学生申请休学须征得家长同意,提供有关证明,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专业所在院(部)审核,经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行文。经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限。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期满,经家长同意并签字,于学期开学前向专业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报《复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正式行文。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医院的康复证明,肝炎病患者需提供休学期满前连续3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

(二)经审批同意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原所在年级不同,应以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对原已获得的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申请予以确认,但对未修读过的课程,则应补修(视同改修);如低1年级无相应专业,视情况转相近专业或插班补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复学学生应按相应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凡被取消学籍和已做退学处理者,不得申请复学;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不论何种理由(含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不含应征入伍),在校年限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写《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审定后,经学生处核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正式行文并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学生依照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如符合相应条件,可发给相应证书并出具单科课程成绩。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证书、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一般应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将对毕业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写出书面鉴定和推荐使用意见,存入学生档案,供学生所在用人单位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经毕业前补考仍有应获得而未获得的必修课程(不含毕业论文与设计)学分数在10%(含10%)以内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进行课程重修(每门课程至少提供1次重修机会),如果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可以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应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结业期间,可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完成学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重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发给离校修读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未经申请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但学习已满1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1年以下退学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或有关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前必须经专业所在院(部)考核同意,教务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手续单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凡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其本人学历证书未能电子注册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取消其电子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学生休学、复学、提前完成学业、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学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到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携带申请表、学生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专业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院(部)办公室。各部门受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正式回复。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出,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泉州工程职业技学院

2017630

 

 

传真:
0595-86001271
招就处电话:
0595-86001269
办公室电话:
0595-86001272
学校官网:qzgcu.com
学校地址:泉州市南安科技教育园区彬星988号(南安一中校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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