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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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公开、公平、公正”优生优荐的原则,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系主管老师在内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兼有行政管理和服务指导职能;各系指派专人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的精神,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2.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批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 编制、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就业方案;与有关单位协调毕业生就业计划。

2.制定全院性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开展就业政策宣讲和就业咨询活动;组织编印就业指导手册、刊物及有关宣传材料。

3. 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审查工作。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接待用人单位来访;负责组织和安排各类招聘活动。

4. 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对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登记备案;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报到证》、《择业通知书》;接待毕业生有关就业问题的咨询;负责毕业生改派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调整方案。

5.负责毕业学生档案的管理;接待校内外有关单位对学生档案的查阅工作;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清理、转递、寄发和遗留档案的保管工作。

6.负责学生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展就业基地,开发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综合反映情况,研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统计、分析、上报各类数据。

8.负责指导各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就业工作。

三、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及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针对本系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本系毕业学生的毕业鉴定工作。

3.根据学院要求上报毕业生资源情况,组织动员本系教职员工以及毕业生广泛收集需求信息。

4.全面掌握本系毕业生的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做好“优秀毕业生”推荐、评选工作;

5.做好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招聘会的组织。

6.配合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协议发放、指导及初审工作,并形成本系建议性就业方案;做好本系毕业生各种表格的填、报、核对工作。

7.做好本系毕业生相关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

8.组织做好本系毕业生派遣离校和毕业生就业遗留工作。

9.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四、就业工作服务内容

1.服务对象:

学院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学生;往届毕业生办理改派者(毕业后一年之内);所有用人单位。

2.为学生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

就业资料阅览;个人求职材料入网、求职信息查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心理咨询、能力测评等方面的服务;组织校园招聘活动;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提供社会需求信息;开展各种实用性技能培训及科技活动。

3.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

提供应届、往届毕业生的各种资料;介绍学院的基本情况、专业设置、教学情况和毕业生专业使用方向及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招聘毕业生服务;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各类毕业生,代理介绍人事关系管理服务;为用人单位在毕业生供需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宣传主页;为用人单位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招聘会、招聘咨询会、情况介绍会、毕业生座谈会等。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合理择业、顺利就业。毕业生就业指导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各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及时把握就业方针、政策、就业形势、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能力素质、职业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要求,帮助学生认清形势,树立正确择业观,增强就业竞争力,主动适应社会。

第八条 要不断加强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在学生中开展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增强毕业生的择业能力。

第九条 各系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组织鉴定,并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他推荐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学习成绩应由学生处和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其他推荐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学习成绩应由学生处和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室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采取上下结合,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双选”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择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持有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五条 签定就业协议的基本要求:

1、签定协议必须坚持三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保护和保护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工作终止的条件、违反协议的责任、当事双方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件。认同后,各方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3、协议必须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必须签署意见。没有管理国家干部人事权限的单位,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4、凡口头协议和许诺性质的保证均属无效。各方另行商定的条件,须在协议中表述清楚,或注明:“协议附件,属正式协议,享有正式协议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签定就业协议时间一律从毕业前一年的1120日开始至下年615日止,逾期未签定就业协议者于615日前交回空白《就业协议书》。

第五章 毕业生派遣工作

第十七条 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毕业生派遣工作协调会,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认真落实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各个环节,使毕业生能较为顺利地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系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工作,倡导文明离校。

十九 教务处组织召开毕业典礼,并表彰优秀毕业生及到边远艰苦行业工作的毕业生。

二十条  毕业生派遣前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健康检查,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内仍未治愈的,学院将其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毕业生报到时体检不合格被拒收,应及时向学院申请退回本院,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结业生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派遣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方式:

1)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须填写申请表)。

2)户口档案转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须填写申请表)、地方人事代理机构(须办理人事代理合同)。

3)户口档案暂留学院(须填写申请表,签订协议书)。

未就业毕业生应按照学院规定,与其他毕业生一样办理离院手续并按时离院。

2.对户口档案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学院只负责下列事项:

1)为其妥善保存户口、档案。

2)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可提供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可向用人单位推荐)。

3)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不负责办理与就业无关的手续(如婚育、升学、出国等);

4)户口档案暂留学院的毕业生与学院无隶属关系,没有学籍,不享受在院生的权利与待遇,其在社会上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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