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院教学秩序
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 有立功表现者;
(三)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提供证据的;
(三)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四)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五)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六)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或违反多项校规校纪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学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本级,下同)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的图画书刊、
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抱、标语、传单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腐蚀、放射、剧毒、
爆炸等危险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故意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为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互联网、校园网上,公然恐吓、谩骂、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损害其形象和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帐号、窃取他人密码入侵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带病毒的程序、文档、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设立网站、个人网页传播非法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信息内容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恶意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请假或未准假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累计达15学时的(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下同),责令其检讨,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达60学时或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弊情节严重或两次作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骗取、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一学期内无故夜不归宿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
常工作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施不诚信行为为个人谋取利益,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与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院学生工作处应及时查明、核实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一般应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工处负责将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学工处研究决定。
(四) 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学工处提出意见,并核实处理材料(含处分请示、违纪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或解除处分请示和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后,报院务会议(学校最高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五)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违纪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解除处分,由学工处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达的,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