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以处分为辅。
第三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自处分之日起半年,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待考察期结束后,由学生当事人提出申请,学工处根据学生当事人考察期的表现情况作出是否解处分的决定。
(一)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违反学生守则相关条例,将从重处罚。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 有立功表现者;
(三)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提供假证据的;
(三)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四)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五)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六)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或违反多项校规校纪者。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学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本级,下同)处分。
第十三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凡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二)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以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教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鸦片、吗啡、冰毒、海洛因、摇头丸等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然、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学生参与带有赌博性质或封建迷信性质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斗殴者,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受伤或引起突发事件)者,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殴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人者要赔偿所引起的各种费用。
以“劝架”等方式为名,偏袒、参与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行凶打人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欺骗、辱骂、殴打教职工、值勤人员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互联网、校园网上,公然恐吓、谩骂、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损害其形象和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帐号、窃取他人密码入侵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带病毒的程序、文档、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设立网站、个人网页传播非法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信息内容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恶意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不参加校、二级学院(部)组织的校园卫生包干和检查活动或破坏校园环境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参加校园卫生包干和检查活动或不完成规定任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凡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烟蒂等废弃物者,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有多次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三)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花草、绿篱、树木及卫生、绿化设施者,责其赔偿损失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干扰校园卫生督导工作,或谎报、隐瞒其身份等真实情况,或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请假或未准假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本学年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下同),责令其检讨,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本学年旷课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本学年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本学年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本学年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本学年连续两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七)未请假、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处理。凡无故迟到、早退者,每三次以旷课一节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含协助作弊的学生),按《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弊情节严重或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侵占集体经费或破坏公私财物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800元以下,且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800元以上1000以下,或多次作案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准备作案,虽未得逞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共场所吸烟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有多次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宿舍内藏、用易燃品和私自拉电线,私自拆动电装置者,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赔款(含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损伤的各种费用)罚款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住宿生擅自留宿他人,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应加重处分。擅自调换或另加门锁、占用另外床位、私自调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作息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自修及休息时间喧哗、打牌、看视频、玩游戏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楼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宣传广告等一切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起哄闹事等,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一学期内无故夜不归宿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施不诚信行为为个人谋取利益,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和察看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党、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有关条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工处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1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授权给学工处研究,并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旁证材料、学生检讨书、违纪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三)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违纪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解除处分,由学工处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达的,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