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校党总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挂靠党务工作部,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六条 在接到学生的申诉材料后,审查学生申诉材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诉学生是否予以受理,是否启动申诉处理程序,书面形式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学生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在学生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九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必须写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书必须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由申诉人亲笔签名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申诉委员会;
(五)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必须同时送达。
第十二条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2.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3.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4.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5.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6.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齐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3天内补齐。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四)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决定。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校相关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为有效:
(一)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二)到会委员中必须有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在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内,确定2名人员对事件进行复查;
(二)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时间,将审议时间、地点、委员会参加人员、审议笔录人员、列席人员等有关事项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诉学生或代理人(代理人要有授权委托书)。申诉学生(代理人)对参加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回避;
(三)集体听取申诉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听取原调查人员提出申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建议;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人员对事实的复查结果;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和委员会其他成员对申诉学生、原调查人员、证人发问;
(五)申辩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笔录和事实情况进行复议,列席人员(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原调查人员、证人等)不参加复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附件: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主 任:校党组织 书记
成 员: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专任教师一名、学生代表(学生会、自律会主席各一名、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班长、学生代表各一名 )
申诉处理委员会每次审议期间至少有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若职务发生变动,由续任人员自然替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