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额度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各等级奖学金额度和比例
一等奖:占学生总数的2%,奖励人民币800元;
二等奖:占学生总数的3%,奖励人民币600元;
三等奖:占学生总数的5%,奖励人民币400元;
同年级专业的学生按综合测评分进行排名,专业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以院(部)部为单位与相近专业一起排名评定。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评定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及各种劳体活动;
5.学生德育分不低于95分;
6.学年校内志愿服务时长达10小时;
7.学生体育测试成绩评定达到合格及以上者。
(二)等级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在本专业排名前2%,当前学年学习成绩总平均分在85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在本专业排名前5%,当前学年学习成绩总平均分在80分以上;
3.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在本专业排名前10%,当前学年学习成绩总平均分在75分以上;
(三)评审否决条件
1.学生德育分低于95分者;
2.本学年有受学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
3.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者;
4.评选学年内有考试挂科情况。
(四)其他
1.没有符合条件的或符合总人数达不到总比例的,坚持条件,宁缺毋滥。
2.存在综测成绩相同,以学习成绩较高者优先。
3.学习成绩及综测成绩均相同时,以代表学校参赛获奖者优先。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学年10月份进行,评定上学年奖学金获得者;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工处负责,各院(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评定程序
校内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在当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一)学生申报。每学年第一学期10月份,根据学校统一工作安排,符合校内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可向辅导员提出奖学金申请。
(二)名额确定:各院(部)根据当学年校内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在控制总量前提下结合所在院(部)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各班级各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并下达至相应辅导员。
(三)奖学金初审及各院(部)公示。各院(部)要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参加的各专业、各班级校内奖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评定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及名额比例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确定各等奖学金初审名单并在本院(部)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奖学金审定与公示:学工处汇总全部校内各等奖学金初审名单,经学工处、教务处等部门审定,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五)校内公示无异议,确定当学年获校内奖学金学生,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奖学金的发放。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结束后,奖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手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手段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和个人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